人才类

(一)人才强市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


政策内容:

1、项目资助:对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引智项目,给予引进单位最高1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江门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省级专项支持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


2、资金资助:引进人才或团队对全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贴额度,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0-1000万元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30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或专项工作经费资助。对引进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首次资助额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对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人才特支计划”和“广东扬帆计划”等的团队和个人,按照省资助额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


3、技能人才资助:对获批设立的技师“名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并对相关名师、技能大师给予每人每月津贴1500元,享受期最长为3年。每年从企业遴选20名达到市级顶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授予江门市“首席技师”称号,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市政府津贴1500元。对获得高级技师后在江门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企业或培训机构等每成功培养一名国际认证的本地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资助。


4、研究项目资助、称号津贴:对我市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进行资助,单个研究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以及经市选拔认定的名师、名医、名家,在江门工作期间,可享受每月500-1000元的市人才特殊津贴,享受期为三年。


5、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资助: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已开展科研项目的每位在站博士按每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6、建设经费资助:对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平台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


7、高层次人才奖励: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到我市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将我市小微企业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认定后给予每个企业20万元人才创新奖励金,对特别优秀的,给予重奖。对留学归国在江门创新创业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留学归国人员入选国家、省人才项目资助计划的,按国家、省资助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


8、创业学院奖励:对成功建立创业学院并得到省奖补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院(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9、人才奖励:对在江门市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中的企业工作,年度个人应税收入2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1年以上,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促进产业发展的人才给予奖励,个人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

(二)创新科研团队

政策依据:《关于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江科〔2017〕66号)


政策内容:

1、评定资助:被评审确认为第一类国际领先水平创新科研团队的,给予1000万元专项资助。被评审确认为第二类国内领先水平创新科研团队的,给予600万元专项资助。被评审确认为第三类省内领先水平创新科研团队的,给予300万元专项资助。被评审确认为市内领先水平创新科研团队的,给予100万元专项资助。

(三)创新型人才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激励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和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暂行办法》(江科〔2017〕67号)


政策内容:

1、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对当年度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的申请,经专家根据申请人推动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成效及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评审,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和三等奖10万元的三个等次奖励。

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中确认为高层次人才回乡所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可获得20万元的奖励。


2、资金奖励:《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确认为高层次人才回乡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成功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可获得20万元的奖励。

(四)高层次人才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86号)


政策内容:

1、海外专家补贴资助:短期来我市服务的海外专家补贴资助。列入我市资助范围的海外专家,可获得最高3.5万元的专家补贴资助。


2、高层次人才薪酬或服务费用补贴:柔性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用人单位给予高层次人才年薪高于15万元或项目合作的服务费高于5万元的,在服务合同期内按人才薪酬或服务费总额10%的标准给予高层次人才薪酬或服务费用补贴。


3、高层次人才业绩补贴:以项目合作方式于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投产三年内,至少其中一年在江门地区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发放给高层次人才。


4、配套资金支持:江门市柔性引进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省级人才项目支持的,如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广东省重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珠江人才计划短期项目等,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89号)

政策内容:

1、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申报人在工作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达到或相当于国际、国家、省(市)领先水平的,分别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94号)

政策内容:

1、人才公寓: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租住我市人才公寓,或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2、具体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可享受最高1000元/天的租房补贴

(2)《评定办法》所列一级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除外),可享受最高6000元/月的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长为3年。

(3)《评定方法》所列二级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长为3年。

(4)《评定办法》所列三级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长为3年。

(五)高层次人才“绿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87号)

政策内容:

1、享受便利服务:非江门籍户籍的持卡人在享受江门市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便利方面可视同江门市本市户籍身份:可凭绿卡签发居留期最高5年的工作类居留证明;可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优先办理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落户;持卡人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子女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卡人子女可统筹安排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等等。

(六)名师名医名家

政策依据:《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88号)

政策内容:

1、“人才绿卡”待遇: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根据《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和认定办法》评定为不同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可领取江门市“人才绿卡”,同时享受“人才绿卡”相应待遇。


2、人才特殊津贴: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在江门工作期间,可享受每月500-1000元的人才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被评定为一级高层次人才的每月1000元;获得省级荣誉称号或被评定为二级高层次人才的每月800元;其他人才每月500元。


3、“专家工作室”资助:每年在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对“专家工作室”进行扶持,给予每个专家工作室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七)领军人才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领军人才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93号)

政策内容:

1、创业项目、专项工作资助:对每名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0万元创业项目资助;对每名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2、一次性配套资助:江门市领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在享受第1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国家首次资助额1:1的比例获得江门市财政一次性配套资助。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广东扬帆计划)”等的,在享受第1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省资助额二分之一的比例获得江门市财政一次性配套资助。

(八)高技能人才培育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95号)

政策内容:

1、技术等级补贴:对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按个人当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一技术等级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2、晋升补贴:若在享受期限内晋升高一技术等级的,可在原核定补贴期限基础上再累加3年的补贴期限。


3、高级技师生活补贴:对获得高级技师后在江门工作满1年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1万元。


4、江门市首席技师津贴:每年从劳动保障信用A级以上企业中遴选不超过20名市级顶尖水平的高级技师授予“江门市首席技师”称号,给予每人每月市政府津贴1500元,享受期最长为3年。


5、建设经费资助:对获批设立“江门市技能名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研发中心、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等载体,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并对其中领衔的名师、技能大师给予每人每月津贴1500元,享受期最长为3年。


6、资金资助:江门市劳动保障信用A级以上企业每成功出自培养一名具有国际认证资格的本地企业高技能人才,按其培养成本(参加培训并考取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和报考费)50%的标准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金资助。

(九)留学归国人员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96号)

政策内容:

1、资金资助:留学归国人员从事重点项目资助50万元人民币;优秀项目资助20万元人民币;启动项目资助10万元人民币;特别优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专家评审团对项目进行详细考察评价确定资助额度,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2、配套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入选国家、省人才项目资助计划的,按国家、省资助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

(十)博士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后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江高办〔2017〕44号)

政策内容:

1、建设经费资助: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区域性工作站分站,下同),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已开展科研项目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年15万元补贴,资助2年。


2、创业资助:鼓励博士后以专利、专有技术等形式在本区申请创业项目,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在本区创办企业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10万至200万元创业资助。


3、给予场地、建设经费支持:建立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博士后公共实验室,并对办公场地、实验室场地等设立条件给予支持,给予50万至1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4、实施在站博士后补贴制度:对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费,资助2年。


5、实施出站留区博士后补贴:鼓励和支持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区落户工作,对出站后在本区落户并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人才补贴,分3年发放。


6、实施企业博士后特约研究员制度:对出站后与我区工作站、实践基地签订科研项目或其他科技服务合作协议,担任企业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继续在本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


7、实施博士后科研奖励制度:对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1)主持国家级项目的,每项给予10至20万元奖励;主持省(部)级项目的,每项给予5至10万元奖励。

(2)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二等资助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5万元;获国内、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同一项专利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按“就高不累计”原则奖励;同一项专利申请时已经奖励的,获得授权时按获授权专利奖励额度补足差额。

(4)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资助。


8、实施博士后合作导师名师资助制度:支持院士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对担任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院士、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专家、港澳台及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给予2万元合作导师费,用于导师指导费及相关支出。


9、合作成效奖励制度:实施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合作成效奖励制度,鼓励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与示范中心开展博士后工作合作。

对为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推荐输送博士后人才、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组织推荐博士后科研项目合作,博士后创新创业个人及团队引进等方面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单位奖励3至6万元、个人奖励1至3万元。


10、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享受住房补贴: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均可申请免费入住本区人才公寓或按规定享受市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