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

(一)民营经济

政策依据:《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江府〔2016〕22号)


政策内容:

1、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取消江门市、县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同时对国家、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进行减免。


2、加大政府性基金减免力度:

(1)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2)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在职人员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连续3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能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实施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新中标或新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适当减免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

4、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免征增值税。


5、扶持和培育民营骨干企业:统筹各级资源,扶持和培育一批民营骨干企业。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从完工下一年起到2017年,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6、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落实《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对初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落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入库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加大企业人才扶持力度:在东部三区一市(蓬江区、高新及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实施“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对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及以上的企业员工给予养老补贴,补贴金额为个人缴纳保险金额的50%。

(二)骨干企业培育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大型骨干企业及后备骨干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17〕24号)


政策内容:

1、继续实施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奖励: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6%及以上的,以当年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作为基数,对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2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


2、提高对骨干企业管理团队的奖励标准:以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最高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等人员)当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由原来按照基数的50%调整为8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50亿元的由原来按照基数的35%调整为5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2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4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10亿元的由原来按照基数的20%调整为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3、放宽对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奖励条件: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成功实施兼并重组,若被兼并企业主体继续保留并将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在江门市的,按照原办法奖励。若被兼并企业主体消失的,以兼并企业当年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为基数,一次性给予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基数全额专项资金扶持,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基数70%专项资金扶持。


4、鼓励骨干企业在江门设立总部的奖励措施:鼓励骨干企业在江门市设立总部,对新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骨干企业,从获认定当年起5年内给予扶持。获认定当年,按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比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从获认定的次年起,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实现正增长且比上年度增幅达到10%的,当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30%给予奖励;增幅达到20%的,当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


5、新增骨干企业上档次奖励措施:以2016年数据为基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产值)超过300亿元的,给予总额30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兑现10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3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1000万元、100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兑现4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1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300万元、300万元。


(三)先进制造业

政策依据:《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江府办〔2017〕25号)


政策内容:

1、吸引新投资,扩大增量

(1)鼓励重大项目落户。

对2017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5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外商实缴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1)财税支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的补助,后3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再投资等。

2)用地支持:属我市产业目录(见附件1)且集约用地的,优先保障供地,在不低于土地成本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

3)在建支持:落户企业在建期间,迁入我市纳税的,按照企业在建期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不高于100%予以事后奖补。享受此项奖补最长不超过2年。

4)提升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上述财税、用地和在建支持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该项奖励总金额的50%,其余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2)鼓励总部企业落户。

对2017年1月1日起从江门市外新迁入或本地骨干企业,经认定为先进制造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从获认定当年起5年内给予以下扶持:

1)地方扶持:江门市外新迁入并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给予奖励;本地企业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按当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比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从获认定的次年起,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实现正增长且比上年度增幅达到10%的,当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30%给予奖励;增幅达到20%的,当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

2)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科研人员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科研人员已依法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年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少于50%给予奖励。


(3)鼓励知名企业落户。

对2017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外商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补助,后3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再投资等。


2、鼓励再投资,壮大存量

(4)支持技术改造。

对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文要求,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执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从2015-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照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2018年后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省修订后的政策执行。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支持增资扩产。

1)事后奖补资金或优先工地:对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先进制造企业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新增外商实缴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从完成增资扩产的下一年起连续5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税收达40万元/亩以上的现有工业项目增资扩产,优先给予供地。

2)享受优先办理:鼓励企业增资扩产“零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零用地”增资扩产项目在立项、规划、环保、消防等方面优先办理。

3)“特企特策”另行研究奖补:现有先进制造企业3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外资项目新增外商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增资扩产项目,对其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按照“特企特策”另行研究奖补。


3、优化结构,提升质量

(6)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扶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1月1日起,从江门市外其他城市整体迁移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先进制造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按照企业迁入当年起连续三年的平均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补助,并且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扶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以来通过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通过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广东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院士工作站和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执行有关的资助政策,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通过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7)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对《江门市大型骨干企业及后备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方案(2017-2019年)》确定的先进制造业骨干企业,执行《江门市大型骨干企业及后备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奖励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

1)加快发展奖励: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6%及以上的,以当年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作为基数,对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2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

2)管理团队奖励:以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最高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等人员)当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含100亿元,下同)的按照基数的8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5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5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2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4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1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3)兼并重组奖励: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成功实施兼并重组,若被兼并企业主体继续保留并将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在江门市的,按照原办法(江府〔2013〕22号)奖励。若被兼并企业主体消失的,以兼并企业当年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为基数,一次性给予AA级、A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基数全额专项资金扶持、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基数70%专项资金扶持。

4)新增骨干企业上档次奖励:以2016年数据为基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产值)超过300亿元的(以江门市统计系统企业联网直报数据为准,不包括通过合并江门市内企业统计报表实现的情况,下同),给予总额30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兑现10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3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1000万元、100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兑现4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1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3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该项奖励总金额的50%,其余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各市(区)可参照制订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上档次的奖励办法。


4、强化支撑,优化环境

(8)降低企业成本。

1)金融支持:对符合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创业创新基金等产业类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方向的项目,可争取我市政府性产业基金投资支持。

2)用电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大用电先进制造项目申报并获得省电力交易市场的用户资格。

3)社保支持: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3%。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照0.8%标准执行。从2017年1月起,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6%。职工生育保险降低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以上政策实施至2020年止(其中生育保险调整政策实施至2018年止)。

4)收费减免: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取消江门市、县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对23项中央定及11项省定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从2017年1月1日起进一步免征全市行事收费。从2017年4月1日起落实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鼓励集约用地。

1)支持“工改工”:对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的,允许制造企业将自有物业升级后进行一定比例的产权分割,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不含50%)。

(10)吸引高层人才。

1)积极实施人才新政,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给予最高1000 万元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2)保障教育资源:各市、区教育部门对符合本措施第一项的新引进先进制造项目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优先保障其子女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接受基础教育。

(11)实施“特企特策”。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特别重大项目,实施“特企特策”,可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12)开设“绿色通道”。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工作机制,实现“六个一”工作机制,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所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均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程序。

(四)电子商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开发〔2014〕10号)


政策内容:

1、房租补贴:经认定进驻本区的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其筹备和建设期间,连续2年给予不高与于20元/平方米/月临时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和15元/平方米/月职工公寓租金补贴,补贴的办公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职工公寓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下。两年后根据企业的运营效果,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享受上述补助期间,经查实企业终止经营的,或将有关物业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立刻终止补贴,并须退还其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及利息。

2、前期建设和运维费用扶持:经认定进驻两区的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400万元的扶持,用于首批入驻的江门区域20家企业构建全国性单品平台的前期建设和运维费用,20家企业必须是具有单品特色优势的实体企业。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公司注册之日起3年内未达到税收总额1000万元,平台运营公司无偿返还已获得的所有扶持资金及利息。

3、资金奖励:对于全国交易前三名B2B电子商务平台,为江门区域企业设立专项产业带平台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平台的对外推广。

4、称号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电子商务平台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35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平台的宣传和公共配套服务。对同一平台获不同级别称号的,按高级别称号奖励标准进行补足差额奖励。

5、一次性房屋补助资金:新设立或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经认可的区内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新购办公用房注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房屋补助资金。补助标准2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享受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助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发放。享受上述补助期间,相关物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并接受区相关部门的监督,违反上述规定或不通过年审的,退还其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及利息。

6、科技专项资金的扶持: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基础性、通用性平台和技术研发项目,可同时申报区科技专项资金的扶持。技术和应用创新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和奖励的,专项资金按照1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和奖励,单个企业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7、业绩奖励:区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且通过电子支付的年零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业务奖励:鼓励区内自有品牌的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业务。对使用在区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网上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