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

(一)机器人应用

政策依据:《关于“机器人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政策内容:

1、资助方式:专项资金对“机器人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补、融资租赁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该专项资金可作为省级机器人应用项目配套资金。

事后奖补是指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机器人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融资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已开具设备发票)分期购买设备实施“机器人应用”项目的,按设备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助10%,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贷款贴息是指对投资超5亿元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给予利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200万元。


2、第三方的奖励:专项资金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实施“机器人应用”提供改造方案,设备融资租赁跟踪服务,协调及监管设备制造商按融资租赁协议提供技术支撑、人才培训、设备回购等服务,按服务每个“机器人应用”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单个“机器人应用”项目只对应奖励不超过一家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建设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公共服务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或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政策内容:

1、资金资助与补助:

(1)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条件并在本办法实施后初次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获得科技厅受理)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2)对本办法实施后通过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25万元,对通过复审(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10万元。

(3)对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资助10万元。

(4)企业通过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资助1000元/件。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限额为1万元。

(三)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高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江高新财综〔2016〕11号)


政策内容:

1、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其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

(2)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

(3)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

(4)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


2、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载体建设。该类资金以竞争性方式安排。

1)以奖补方式支持核心基地载体建设。

2)以奖补方式支持重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2)共性服务平台建设。该类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为主安排。

(四)专利发展

政策依据:《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促进专利发展实施办法》


政策内容:

1、本办法扶持下列事项:

(1)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获得国际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3)对专利运用,包括知识产权评议、专利产业化等给予支持。


2、对国际专利申请和授权进行资助:对企业提交PCT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每件资助1万元。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地区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3、对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企业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2000元。


4、专利评估费用补贴: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成果运用,对因知识产权评议、专利交易等确需进行专利评估而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发生金额的25%,限额为每单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限额为10万元。

(五)推动科技创新

政策依据:《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


政策内容:

1、鼓励企业申报高企:对初次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获得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 5 万元补助。


2、扶通过认定的高企:对通过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 万元补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3、推动高企培育入库:对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


4、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的奖补。对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 30 万元的奖补;对被认定为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的奖补。


5、加强科技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对当年运营被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评价为 A 等级的科技创新载体,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奖补。同时获得省、市 A 等级评价不重复奖补。


6、落实基金优惠政策:在江门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所缴纳所得税江门高新区留存部分的 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照其所缴纳所得税江门高新区留存部分的 60%给予补助。


7、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主办券商内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100万元的奖励。


8、支持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办理当年参评企业的信用初评流程,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按完成评级的企业数给予每家 6000 元补助;对完成办理连续两年参评企业复评流程,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按完成评级的企业数给予每家 4000 元补助。


9、鼓励参加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广东省科技系统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入围决赛的企业,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入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2 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科技系统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区内企业,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入围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奖企业不重复享受入围奖励。


10、加大科技进步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奖励。


11、加大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12、 加大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补助。对新通过 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


13、开展专利“灭零增量”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 5000 元补助。对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 10 件、20 件以上的,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5 万元补助。


14、 加强知识产权申报补助: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4000 元补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5000 元补助。对提交 PCT 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资补助。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3 万元补助,每件专利每一阶段只补助一次。


15、引导高企加大知识产权申报:对于已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服务机构 4000 元/件补助。同一专利不能重复享受第十六条有关实质审查阶段的补助。


16、加大中介服务奖励: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开展服务。对辅导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超过 150 件的服务机构给予 2 万元的奖励,超过 300 件的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辅导企业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认定超过 20 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超过 40 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10 万元的奖励。对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超过 10 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超过 20 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